案情简介:
被告人锁某伙同被告人杨某各自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到山林内分头围堵并射杀一只麂子。后二名被告人骑摩托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二被告人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二被告猎捕的动物为偶蹄目鹿科赤麂,赤麂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双柏县人民检察院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锁某、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另外,由被告人锁某、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补偿费人民币3000元。
以案说法:
被告人锁某、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各自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锁某、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锁某、杨某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损失,应依法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补偿费。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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