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制度是坚持党依法执政的新要求,党委系统涉及面广、层级较多,各级各部门对法律顾问的供给和需求上差异明显,以及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政治性、专业性、独立性的特点。因此,党委系统在设立法律顾问工作上应注意:一是在党委系统法律顾问设立上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与法律顾问工作特点,又要灵活选择,不搞一刀切,增强党委法律顾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县乡地方党委既可以和同级政府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由党委统一外聘,为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三是在党委系统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四是以党委系统政策法规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构建内外结合、优势互补的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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