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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强基·以案释法】彩纳礼数欢为宜,喜后相持度一生    
[ 日期:2023/3/3 来源:双柏县人民法院 点击:151 评论:0 ]

 

案情简介

沈某与周某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举行订婚仪式,并支付了彩礼,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婚后双方因产生矛盾,周某离开沈某家回昆明居住生活。沈某认为遭遇婚骗,向当地公安局报警婚骗解决未果,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134863元。

经法院审理,准予沈某与周某离婚,并由周某返还沈某彩礼60000元。

 

以案说法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结婚室人生大事,如果将婚姻当做一场交易,把嫁女儿变成卖女儿,将彩礼当做交易金额,那么最终双方收获的必然不是幸福和美满,而是一桩婚姻闹剧。“天价彩礼”不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器”,也换不来和谐婚姻。倡导移风易俗、低价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树立正确的彩礼观、婚嫁观,拒绝天价彩礼,不攀不比,摒弃大操大办陋习,共同树立婚事新办、喜事减办的文明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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