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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当前我县涉枪案件突增的分析    
[ 作者:杨涌云 日期:2013/11/7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37477 评论:0 ]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严重犯罪,直接破坏国家的社会秩序,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严重地影响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目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多年来,经过持续不断的打击整治,“缉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持枪犯罪案件连年下降。然而,近年来,由于打击整治重视的连续性程度减弱,狩猎热,购枪热不断升温,个人非法持有枪支数不断上升,严重威胁着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认真研究分析这一动向,对于我们打击持枪犯罪,强化枪支管理,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就实践工作,针对涉枪案件的突增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涉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主要是男性农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我院今年受理的29件29人涉枪支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全部是男性农民,其中,高中文化的有2人,初中文化的有3人,其余24人为小学文化。
 
2、在涉枪犯罪案件中,主要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案件。2011年和今年我院受审理的涉枪犯罪案件30件30人件,全部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案件。
 
    3、从枪支类型和持有数量看,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枪支大多为近年来购买的射钉枪,持有者购买后自己再加以改造。父辈遗留下来的民用简易猎枪,如火药枪、铜炮枪等在多次的清缴中基本上缴完,没有上缴的数量相当少,从我院受理的涉枪案件中,2011年和2012年有父辈遗留下来的民用猎枪案件只占涉枪案的10 %。公安机关近年来所查获的枪支一般都是射钉枪,通过个人改装后持有和使用,经鉴定为以火药推动型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数量一般都是一支,弹药一般是随枪购买的射钉弹,数量通常是100到200发不等。
 
4、案件隐蔽性较强。《枪支管理法》明文规定:不具备配枪支弹药的人员是不能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他们不一定知道就是犯罪,但一般都是把枪支藏于隐蔽处,平时也是偷偷摸摸的拿去使用,往往不敢明目张胆的亮出自己枪支,很少有人知道,就算知道也是熟人或邻居、同村。他们都不愿意举报,犯罪行为不易被侦查机关发现。如果与人发生了纠纷,也会拿出来威胁对方或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危险性极大。
 
5、从社会危害看,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大多存放在家里,用于防贼、防害或打猎。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只有1/30,多数并没有实际使用,造成具体的社会危害结果不很明显。但随着枪支数量的突增和人们上山活动的频繁,社会危害性也大大突显。
 
6、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大多都是在别人举报后自己又主动到派出所去投案交枪,属于投案自守。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后悔不已,悔自己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才造成不守法的后果。这类犯罪,考虑到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缓刑条件的,在对其进行严厉的法制教育后,处刑较轻(一般处以缓刑),只有极少数持有两支枪或有数罪的被判处实刑。近几年来我院办理的涉枪案件就没有一件是判处实刑的,判处缓刑率达100%。
 
7、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有加速的趋势。从我县近年来办理的非法持有枪支案看,大多都是近年新购买的枪支。从前些年对枪支进行收缴后,余留末收缴的枪支少之又少,但近年来农村新增枪支数量大幅上升,有的小村子基本上是家家有枪。如2011年至2012我院办理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中,新买的占90%,过去末上缴而余留的枪支案仅占10%。从办理案件数量上看新购买枪支的案件上升了26倍,另外,具了解,现已经查获未移送的案件还有50多件,再加大力度,数量可能更加惊人。
 
    二、涉枪案件突增的原因分析
 
1、法制宣传教育的滞后和不可持续性。70 年代以前,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还不够严格,机关干部和领导手中有部份军用枪支,甚至枪支成了权利和待遇的象征。在农村一些农民常持有火药枪,作为狩猎,防卫和护林的一种工具。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至今,尽管经过多次清缴,“缉枪”工作成效显著,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相关法律宣传仍旧没有深入普及到广大农村和偏远山区,仍然流于形式,致使工作成效不明显。另外,法制宣传工作没有连续性,把枪支管理工作当作是阶段性工作,猛赶一头就歇脚,平时无人重视无人抓,遇上一起办一起,没有长期效应,起不到好的社会效果。
 
    2、法制意识淡薄。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对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所以很少知道或根本不知道个人持有枪支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如我院今年办理的王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其不仅仅不知道非法持有枪支是犯罪,更不知道哪些枪支属于《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所以,闹出了自己明目张胆的拿着枪到省公安厅去请人鉴定的笑话。相反,他们却认为持有枪支可以用来打猎、保护庄稼、预防自身危险,只要不拿去伤害他人,就不犯罪,从而导致涉枪案件多发于在农村,农民则成为涉枪案件的最主要的主体。
 
3、打击难度大,措施不得力。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的查处力度,也加强了涉枪犯罪行为的宣传。但由于广大山区农村涉枪犯罪具有点多、面广、难以管理的特点,各项管理相对疏散,为涉枪犯罪提供了温床。加之在措施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致使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
 
4、处罚较轻。对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的犯罪处罚较轻是诱发农民增加非法持有枪支数量的原因之一,绝大多数犯罪人员被判处的均是缓刑。对农民来说,判缓刑等于不判,起不到有效的打击和预防。
 
5、利益和侥幸并存。现在的农村,农民们种田在耕作、除草等环节上,使用的是机械和药物,以及农村逐步推行的土地租赁流转,使劳动力得到大大的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突显。加之这些年生态环境保护和前几年枪支的收缴,森林植被好了,农民手中的枪支少了,野生动物却多了,有关职能部门对捕杀野生动的行为重视减弱,市场对野生动物的销售,及消费者的需求关系。让一些人又看到了商机,偷偷的购枪狩猎。                      
 
6、社会管理混乱。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人们对办公场所、住房等装饰美化要求和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建筑、装潢队伍较多,规范管理跟不上,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混乱。尤其是如射钉枪之类,从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的管理非常混乱,几乎没有一个部门在对这件事进行行之有效管理,社会上到处都可以买到以火药推动型的射钉枪。如2012年我院办理的29起涉枪案件中,有26件购买的地点不定,有的是在乡镇、有的是在县城街上、有的是在路上、到处都有人兜售。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规定处罚。对当前有效预防和打击涉枪案件还有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对当前的农民,判处缓刑如同没有判刑,既起不到打击也起不到预防。
 
三、涉枪案件突增的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把宣传普及到偏远农村,做到村村户户落实到位。要充分利用乡、村、社的墙报、广播和新闻媒体等载体,开展法制教育。让老百姓明白并不是只有用枪支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才是犯罪,使普通群众意识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同时,要多到农村公开审理宣判涉枪案件,把真实的案例带入基层,以案说法,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和活生生的案例,让老百姓真正认识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是犯罪的行为。知道它的危害性,以取得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达到减少和杜绝该类案件发生的目的。
 
    2、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缉枪”工作的开展,不能仅仅依靠阶段性的专项整治活动来实现涉枪案件的标本兼治。各级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要充分认识严防严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的极端重要性;要把预防和减少农村涉枪案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长期战略目标;要加强整体联动,充分发挥政府、家庭、社会各方面的作用,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处置非法持有枪支人员,有效消除各种隐患,以防止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发生。
 
3、从源头上打击非法制造、贩卖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以杜绝非法枪支在社会流散。从受理的涉枪案件中得出,目前流散的枪支主要是射钉枪,这种枪支的存在可能是一些私人小厂或黑工厂秘密制造的。因为有买方市场的存在就有卖方市场,必然会有制造窝点。有些人受到利益的驱动,不惜以身试法,进行大肆买卖,从中获取暴利。因此,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力的措施,从重从快打击非法制造、买卖的犯罪分子。相关部门要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广泛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发现犯罪,从源头上打击、预防和减少其他刑事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作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刑法历来对其打击力度很大。在审理此类犯罪案件时,应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具体案情分别处以刑罚: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处以实刑;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缓刑条件的,在对其进行必要的、严厉的法制教育后,一般处以缓刑;对个别年龄较大、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免予刑事处罚;
 
对仅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拘留或罚款。这样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农业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既达到惩治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也达到了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建议对《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作适当增补。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现实执法中,除情节严重外,均处以缓刑,而情节严重的案件少之又少,成为特例,让很多被告人觉得二三百钱买一支射钉枪和一二百发射钉枪弹,随便打点猎物就赚了,被判点缓刑算不了什么,起不到打击和教育的作用,对有些农民可能适用罚金刑,更具有教育和杜绝作用。建议对《刑法》该条加以增补,增加附加刑进行区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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