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中,自觉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这一制度的建立,使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案件终结“包揽”现象得到了一定制约,是对办案侦查人滥用检察权的一种遏制,是确保司法公信的重要手段。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人民检察机关将最初的“三类案件、五类情形”演变到目前的“七种情形”交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程序性监督。实施外部监督本身,是在宪法框架下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监督管理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本人幸以人民监督员身份参入过多起案件的评议工作,经历了从司法感性到理性认知的过程,深刻体会到做一个合格的人民监督员并非易事,下面就人民监督员在监督中如何把握定位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 全面理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通过人民监督员在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时,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和违法后果实施程序监督,从而有效遏制滥用检察权和杜绝违法行为发生,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权的依法行使,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监督的性质是民主监督。 监督的内容重点是“七种情形”: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此外可以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台,是缘于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办案方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质疑。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自侦自结进行独立运作。这就自然而然会造成检察机关或侦办人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现象发生。而职务犯罪恰恰是社会影响面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良现象,如果不加强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的行为规制,极易造成司法失公、公信失力。采用外部监督的方式对职务查办案件进行适度有限“监控”,既符合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依法条件,也使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侦办中达到“避嫌”功效。
人民监督员的任务是监督监督者的司法活动,工作的性质是“民督官”,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由此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必须具备较高道德素质、良好的业务水平、富有人格力量,能够代表社会公众利益,人民监督员是公众的代表,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具体化的体现,因此要尊重法律、独立思考、加强配合、服从民主的原则,维护法律公正、维护司法尊严。
二、正确把握监督的尺度
应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关系,要明确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行使的仅仅是外部监督权,而不是决定案件处理的权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切实解决检察机关办理直接侦查案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证办案质量和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并不影响检察权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人民监督员行使的,是独立于检察权以外的一种社会监督,只作为一个监督环节存在于办案过程中。人民监督员要根据自身监督权的“权限”,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用公众的视角“独到”地审视案情,在复杂的案情中发现“疏漏”。作为人民监督员,不仅要认真研究法律常识、掌握基本法理知识,更重要的是对“七种情形” 的概念本身要熟记于心,“七种情形”涵盖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多个敏感环节,人民监督员要明确监督的侧重点和关键环节,避免对检察官的结论妄加评论。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在同行中可能不是最优秀的,但他在大多数“外行”身份的人民监督员面前还是“专家”。对不清楚的事实,只能按照程序要求侦办机关重新调查或提出纠正意见。既然是监督员,那就只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国家事务管理中的具体体现,任何时候不能行使检察权,只站在公众的立场对案件的公正与否进行评议,对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在案件承办人对案情进行陈述和提出终结裁决后,客观公正地对案件本身提出疑问和建议。尤其要注意的是,人民监督员是从外部对案件实施有效监督,对案件评议的意见,只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评议是意见而非终结裁决,采纳与否还得送呈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查,只有采纳后才产生一定意义上的法律效力。要充分理解和体现外部监督的本质内涵,但同时不要把这种监督理解为无力和造势,它既能确保检察权阳光运行,又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
三、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提醒功能
提醒,是人民监督员在对“七种情形”案件进行监督的最基本的功能,就具体个案而言,要善于用独到的眼光,捕捉检察官容易疏漏的证据获取“盲点”和举案前后呼应矛盾。尽管案件本身一目了然,但也许一个小小的疏漏就会推翻检察官用心血完成的案卷。既然是评议,人民监督员就要从看案卷的过程中发挥“提醒”作用,俗话说“旁观者清”,尽管我们不能否决整个案件,但我们在不选边站的原则下,与案件承办人要心透如窗地交换意见,既然是“提醒”,那就要从善意的本质出发,不必拘谨于办案对象是谁。人民监督员评议的每起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从这个层面说也有个对历史和个人负责的问题,这都是要通过人民监督员以“旁观者”的智慧予以甄别。切不可碍于与案件侦办人的“情面”,让人民监督员制度陷入“走过场”的怪圈,不然,人民监督员制度就形同虚设。
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是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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