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某某曾因合伙盗窃他人摩托车,二人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在宣告缓刑未满四月,二人不思悔改,重操旧业盗窃他人摩托车二进宫。
2012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到双柏县妥甸镇凹子村李莲梅家院子,盗窃赵某某停放在此的云EK4313号 “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并邀约被告人李某某一同将盗窃的摩托车骑到双柏县大庄镇木章郎村委会木章郎村李某家,由被告人李某介绍买主进行销赃。后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赃物而介绍姚某某购买,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该辆摩托车。销赃得币已被二人挥霍,经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价值4000元。
经双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法院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等待他两的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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