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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变反贪执法理念 应对刑诉法新要求    
[ 作者:普文乾 日期:2013/11/7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34681 评论:0 ]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诉法体现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期待,是我国法律工作者不断研究、实践、总结的智慧结晶。总的来看,修改后的刑诉法首次在部门法中明确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还有利于维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必将有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的步伐。但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来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促进反贪工作职能强化的同时,也对新时期的反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使反贪工作面临新的局势和挑战。反贪部门必须积极行动,转变理念,增强本领,从多个角度完善工作机制,才能适应新时期的反贪工作需要,切实履行好反贪工作职能。

我们要认识到,新的局势和挑战是无法逃避的,但并不是反腐败工作进程中不可逾越的鸿沟。从发达国家司法进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反腐败的困难是在社会发展道路上不断出现的,只有不断的改革更新,完善自身基础,才能不断的进步,不断成熟。从长远来看,转变反贪侦查理念,改良反贪侦查模式是反贪工作健康长远发展的必经之路,是司法改革所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我们应该正确的认识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是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迫切需要的体现,也是司法人权制度建设的进步。我们要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反思,探索和调整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新思路和新格局,促进反贪工作的长远发展。

一、转变侦查理念,保证反贪法律效果

(一)、要树立主动侦查的意识。

要从根本上转变整个反贪队伍的精神面貌,树立忠于职守、主动进攻的反腐败执业意识,注重总结经验和方法创新,通过理论和案例的学习,培养侦查意识,锻炼侦查技能,研究侦查方法。

一是要树立信息情报理念。要逐步树立“信息主导侦查”观念,重视发挥信息情报的侦查破案功能,要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从事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的收集和研究,建立侦查信息情报数据库。要加强社会层面信息情报工作,主动、全面收集案件线索,提高信息情报收集及其运用的能力。同时,要注重同监所部门的配合,培养在收集押人员情报的意识,及时掌控在押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供、供认及其翻供、揭发犯罪等动态,同步配合讯问活动,把握侦查主动权。二是要加强初查意识。要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把初查工作做扎实。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或者事实,要从外围查清,对于案件涉及的人和事特别是关键性细节,都要查清,做到心中有数。要围绕犯罪构成研究线索的成案可能、调查取证方法及其对象范围。一旦认为具备立案条件,就应及时立案侦查。在条件不成熟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可贸然立案,并加强动态监视、放长经营,视机适时启动立案程序。

(二)、要强化合法侦查的意识。

一是要强化线索捕捉意识,增强拓展案源能力。主动深入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开展线索调研。密切关注社会上议论较多的话题、有关单位的一些大的动向,从中发现和挖掘线索。从新闻媒体和网络贴吧、微薄中捕捉案件线索。善于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收集、整理各种案件情况和社会信息,以职业的眼光洞察和分析各种情报和信息,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二是要强化谋略意识,增强案件突破能力。对侦查人员加强侦查技能的培训,提高审查、判断、综合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案件的突破能力,进一步提升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整体战斗力。在办案实践中,适当运用侦查谋略和政策攻心,敢于善于与罪犯做心理斗争,从而达到取证破案的目的。运用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锁定其犯罪事实。三是要强化质量意识,增强固定证据能力。要采取多种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收集固定证据。在行受贿案件中,侦查人员重点围绕赃款去向、谋取利益以及相关书证等方面来广泛取证,想方设法收集间接证据,使其形成证据锁链。发挥先进技侦手段在审讯过程中的作用,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疏漏,进一步固定讯问成果,减少和杜绝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

(三)、要增强安全办案的意识。

坚持“安全防范与查案并重”理念,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持人性化办案。严格执行传唤、拘留、捕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杜绝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变相剥夺、限制证人人身自由和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非法讯问、取证行为。同时对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四)、要稳固廉洁执法的意识。

一是要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廉洁自律意识。在实现公正与效率上下功夫的同时,要注重听取人大、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建议和呼声,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随时积极主动接受监督,努力做到不吃、不要、不卡、不拿,做到不畏权势,严格执法,抵制违法干预办案,所审理的案件全部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做到以廉洁自律促公正办案。二是要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首先要进一步实行裁判结果公开,更要做到裁判理由公开,提高说理水平,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其次要建立办案质量评价标准公开制度,为人民群众评价反贪工作提供具体依据。

二、转变执法理念,保证反贪社会效果

(一)、树立财产保护意识。

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与国家公权力处于利益相持的状态,历史经验表明,若没有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国家公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与规范,容易造成公权力的恣意和专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诉讼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担负着防范公民权利不被国家公权力侵害的任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于被追诉人的财产,在未经法院定罪前,其性质并不明确,可能是犯罪所得,也可能是被追诉人的合法财产。因此,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侦查机关有义务对被追诉人的财产采取合理的注意保管、保全义务。当然,对被追诉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同时对其财产也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二)、树立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的意识。

一是要从律师法实施的心理对抗向尽快适应转变。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同时对反贪侦查工作也将带来新的挑战。对此,我们必须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反贪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水平。二是从侦查工作的相对公开透明向真正意义上的公开透明转变。反贪侦查工作由于律师的适时介入,将更加公开透明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三是侦查破案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我们必须要摒弃办案中“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一方面,我们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供述”,让其“自证其罪”的义务转化为其享有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反贪侦查工作又必须要在“零口供”定案方面下工夫,真正做到无须依赖口供定案,而只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作为其减轻处罚的依据。四是从传统侦查模式向现代侦查模式转变。从反贪侦查工作模式来看,过去分散式的传统侦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办案工作的需要,应具有先进的侦查理念、技术手段,运用侦查一体化模式查办案件。

(三)、树立犯罪嫌疑人和相关涉案人人权保障的意识。

    人权保障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表明何种行为为侵犯人权并且为法律所禁止,并对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处罚,从而发挥其保护作用的,或者对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予以补偿,从而使人权不受侵害,实现人权。在一定意义上说,人权保障的演进历程就是刑罚的发展的历程,然而,人权得不到尊重往往发生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居多,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侵犯居多。所以,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反贪侦查过程中对人权保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显得更为重要、迫切。

    反贪侦查中的人权保障,是指在侦查过程中,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不受非法的羁押或拘禁、不受刑讯逼供等等。我们的侦查对象虽然可能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并未完全和当然丧失,并且必须要保护其基本的权利不受司法权的侵害,这是司法公正题中应有之义。“法治的要义并不在于简单的知法守法,而在于让法律成为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广而言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目的并不在于简单的追究犯罪,惩罚犯罪,而在于使之成为人们个人权利的保护神,这当然包括对守法的公民的人权的保护,同时也当然包括对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的保护。

三、转变思想理念,保证反贪政治效果

(一)、稳固大局意识。

反贪工作要服务大局,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和谐为目标,把反贪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二是要将反贪工作致力于反腐败的大局。我们要正确看待当前的反腐败形势,既要看到近年来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的明显成效,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职务犯罪在一些领域依然易发多发,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和艰巨。要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努力加大办案力度,始终保持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强劲势头,推动办案工作不断取得新的发展。三是要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贪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我们要在履行侦查职能的同时接受检察机关其余部门法律程序上的监督,建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通过监督规范自己,通过监督提高自己。

(二)、树立宽严相济意识。

相济就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简言之,宽严相济就是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使得宽严有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结合我们反贪工作实际,总的说来,就是要一方面高扬利剑,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一些社会影响大,民众反映强烈,对我、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贿赂案件,决不手软,必须利剑出鞘,予以狠狠地打击。同时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则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人性化司法,让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三)、建立与时俱进意识。

反贪部门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摒弃陈旧过时的执法习惯,树立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为本质要求的现代司法理念,主动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一是要树立公正为本的意识。公正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执法和司法工作中,必须做到不唯权、不唯利、不唯情,只唯法,这是改进政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最核心也是最关键的要求。二是要树立程序规范的意识。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互依存,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失去了方向和目标;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就无法实现,无从保证。在具体的执法或诉讼活动中,实体公正是相对的,而程序公正则是绝对的。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和意义,在执法办案中重证据,求质量,自觉做到规范执法,这是改进政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的客观现实要求。三是要树立效率效益意识。迟到的公正不是完整的公正,不讲效率和效益的执法,也不是真正公正的执法。执法效率低下,不仅造成正当权益不能及时得到维护,违法行为不能迅速受到谴责和制裁,而且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加大执法成本,浪费司法资源,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必须充分认识高效执法对实现公正的重要意义,在注重执法质量的同时,增强对提高执法效率的紧迫感,绝不能只图自己工作方便,敷衍拖拉。这是当前改进政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重点要解决好的一个问题。

     总之,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职责神圣而崇高,以侦查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手段,为国家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和正当性提供保证。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反腐败工作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新时期、新任务对检察反贪工作的新要求,切实转变工作理念,针对自身建设的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优化执法,提高侦查能力,进而发挥自身最大的职能作用,切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立足反贪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陈连福,正义网;

[2] 《刑诉法修改对检察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检察日报;

[3] 《当前反贪侦查工作应强化的理念与方法》,王德光在2011年11月云南省检察机关反贪业务培训上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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